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罗某某涉嫌盗窃案)_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望检公诉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罗某甲,曾用名罗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18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湖南省浏阳市**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0月9日被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13日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20年3月13日至2020年3月27日)。因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3月2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于2020年4月27日重新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3日15时左右,被告人罗某甲来到益阳市赫山区**镇**村被害人杨某某家屋后,从屋后厕所窗台爬入,又砸烂阳台玻璃进入室内,当时罗某甲的左手被玻璃划出血了,血流在了走廊和客厅的地面上,罗某甲在屋里找到了两包黄盒芙蓉王香烟,于是将烟放到自己口袋后,又原路返回逃离现场。该两盒香烟被罗某甲自己抽掉了。

2019年8月12日9时许,被告人罗某甲来到长沙市望城区**街道**村**组被害人熊某乙、陈某某家,从堂屋大门溜门进入卧室,盗走卧室梳妆台上首饰盒里的三枚黄金戒指、一根黄金项链、一根黄金手链、一个铂金吊坠和卧室衣柜里的一瓶贵州茅台酒,然后返回至客厅盗走柜中的一条硬盒和天下香烟。罗某甲被被害人熊某乙发现后,骑着被害人家的一台白色狮龙牌电动车逃跑,逃至长沙市望城区**街道**小区附近,将电动车丢在路边,将车钥匙扔掉,便搭乘公交车离开望城,接着逃至益阳。罗某甲将盗得的上述首饰、香烟在益阳销赃给一陌生人,得赃款8600元(香烟卖得780元,首饰卖得7820元,因收赃人说茅台酒是假酒,罗某甲便将酒扔掉了)。

经长沙市望城区价格监测认证中心认定,本案被盗的黄金戒指、黄金项链、黄金手链、铂金吊坠、和天下香烟、芙蓉王香烟价值共计人民币22941元。

2019年11月29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罗某甲抓获归案。罗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2.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3.DNA鉴定意见;4.被害人熊某乙、陈某某、杨某某的陈述;5.证人熊某甲的证言;6.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罗某甲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罗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建议法院对该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判处被告人罗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阿丽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罗某甲现羁押于长沙市望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