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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涉嫌盗窃案)_咸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咸丰县人民检察院

咸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咸检一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61968********,土家族,初中文化,咸丰县**林场护林员,出生地湖北省咸丰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丰县**镇**村,住咸丰县**镇**村**宿舍。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8日被咸丰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咸丰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被告人罗某某以出售获利为目的,与雇请的一名工人使用手把锯、镰刀将咸丰县**林场***(小地名)山林内的黄柏树伐倒后刮剥树皮共计548.33公斤。经咸丰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黄柏树皮价值人民币3838.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林场的情况说明、林权证、**林场**股室负责人会议记录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曾某某等人的证言;3.辨认、勘验等笔录;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国有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春婷

书记员:  张栋

2020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取保候审于湖北省咸丰县**镇**村**宿舍,联系电话150********。

2.案卷材料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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