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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涉嫌抢劫罪)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二部刑诉〔2020〕Z740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7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住南径镇南径村东门西南片090号。犯抢夺罪于2012年3月13日被普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因涉嫌抢劫罪。因涉嫌抢劫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13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14,被告人罗某某驾驶摩托车到普宁市流沙西街道河滨北路金叶大厦附近路段,看到被害人杨某某清驾驶一辆电动车载一个小孩,大腿上放着一个黑色挎包,于是开车快速追上,靠近后伸手夺取其黑色挎包,因杨某某清发现后抓紧挎包,被告人罗某某遂用力强夺取,致杨某某清以及车上周嘉某某摔倒受伤,挎包内有现金人民币2035元、苹果牌7P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700元)等物。经普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清所伤已构成轻微伤,周嘉某某所伤未达到轻微伤。破案后,上述现金及手机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破案经过、辨认现场笔录、指认现场照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审查处理物品清单、监控视频截图、现场照片、伤势照片、、刑事判决书;2.被害人杨某某清、周嘉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罗某某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书;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的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罗某某,请依法判处,随案移送物品请一并处理。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方某某

检察官助理:谢   X

2020年8月13日

                                            (院印)

附:1.刑事侦查卷宗二册及光盘一张;

2.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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