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19〕23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21984********,云南省宁洱县人,汉族,大学本科,孟连县**局**,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镇**社区居民委员会**路**号*幢*单元***室,因涉嫌受贿罪、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4月3日至2019年5月9日被孟连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于2019年8月23日被孟连县人民检察院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由孟连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受贿罪案由孟连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罗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案由普洱市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后于2019年11月4日交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13日,本院将两案并案审查,现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第一次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监察机关于2019年10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7月至2017年6月,被告人罗某某利用担任孟连县**局**所所长、孟连县**工作组组长等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孟连县**中心实际负责人李某某安排澜沧县**中心**人员杨某多次存入罗某某持有的农村信用社银行卡(户名罗某某,卡号62236918********)内的人民币102000元。
2.2014年7月,孟连县**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人员小某某被故意伤害,孟连县公安局对犯罪嫌疑人梁某某、仲某、依某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刑事拘留期限届满后,孟连县公安局决定对梁某某、仲某、依某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在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前,该案承办人周某(另案处理)联系时任孟连县**工作组组长的罗某某,询问对三人变更监视居住强制措施执行地点。后经罗某某询问李某某(另案处理)的意见,李某某指示将三人带回**中心执行。罗某某将此情况告知周某,周某请示分管领导同意了该意见。2014年8月22日,梁某某等三人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周某通知罗某某来带人,罗某某电话通知**中心刀某某(另案处理)到某某大队将梁某某等三人带回孟连县**中心执行监视居住。后刀某某带领**中心**人员杨某某(另案处理)、陈某(另案处理)将依某、仲某接回**中心,梁某某由周某和民警送回**中心。在罗某某默许并放任的情况下,刀某某、杨某某等人将梁某某、仲某、依某佩戴械具带至三楼(孟连县**局原**所)关押,时间长达1个月以上。2015年2月23日,三人被解除监视居住。
罗某某于2018年2月主动向孟连县**局报告其收受李某某钱财的问题,之后主动向孟连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上交了涉案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任职文件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刀某某、周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梁某某、仲某、依某的陈述;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指认笔录;6.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孟连县**局**所所长、孟连县某某中心工作组组长等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在担任孟连县**中心工作组组长期间默许、放任他人实施非法拘禁行为;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币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币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以受贿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罗某某于案发后主动向所在单位投案,如实供述其受贿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有自首情节,可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贾钊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由孟连县公安局执行,联系电话13577******。
2.案卷材料12册,《交办案件通知书》1份,光盘9碟。
3.涉案款暂扣于孟连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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