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川检二部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11990********,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住达州市通川区**路**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达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4日01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饮酒后驾驶川S*****小型普通客车从达州市通川区金南大桥出发,沿途经通川区塔坨路、朝阳东路、滨河路城市快速通道,即日01时38分许,行驶至达州市通川区红旗大桥北头时被达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执勤民警现查查获,现场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呼气值为158mg/100ml。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罗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66.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被告人罗某某供述;司法鉴定意见书;查获及抽血视听资料光盘一张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跃平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