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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公一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430724************,汉族,大专文化,湖南省**有限公司工作,户籍地为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租住在本市云溪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月15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21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本市云溪区****快餐店吃晚饭时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湘******小型轿车行驶至****路**路段时,被岳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城陵矶大队查获。经鉴定,罗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0.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查获经过、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血样现场照片、常住人口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驾驶证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杜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应

2020年5月6日

附: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27364****)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_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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