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二部刑诉〔2020〕24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5327261974********,傣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村委会**小组**普洱市思茅区御景新城公租房****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普洱公安局思茅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8日由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执行

本案由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7日,被告人罗某某酒后驾驶云J*****4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思茅区旅游环线由东向西行驶,当日21时4分,其行驶至旅游环线高家寨红绿灯路口旁时,所驾驶摩托车滑倒后与对向左转准备进入高家寨路口由周某某驾驶的云JP****号小型越野客车相撞,造成被告人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交警大队认定:驾驶人罗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同等责任,驾驶人周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同等责任。经鉴定:送检的罗某某血样(检材)检测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218.75mg/100mL血。

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处理,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 、被告人罗某某正、侧面照片、身份证复印件、人口基本信息、户口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查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记录表及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及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回执、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视频制作说明等;2.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血液乙醇含量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告知书;5.勘验、检查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6.视频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乙醇含量已达200.00mg/100mL血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项之规定,从重处罚;赔偿被害人损失且得到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史野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思茅区御景新城公租房**栋**室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一张,视听资料制作说明、照片一张(散件);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