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检二部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12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住址:盘锦市大洼区**街道**村**组,无犯罪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9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8日23时40分许,罗某某驾辽L****7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到大洼区**线**村**屯路段时,与头西尾东停在路面北侧朱某某驾驶的冀B****N货车相撞,造成辽L****7号小型轿车乘车人申某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罗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证人朱某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夜间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未确保安全,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庞 毅
检察官:张丽娜
2020年7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罗某某现在其住处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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