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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二部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1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住丰城市**街道**社区****2019年10月1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4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7月27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6日14时许,在丰城市**路**大桥**路段,被告人罗某某驾驶一辆赣C****2小车与李某甲驾驶的一辆无牌二轮电动车(搭乘李某乙)发生相撞,造成李某甲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李某乙受轻微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丰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查明并依法认定:被告人罗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推断死者李某甲系在醉酒状态下受较大的钝性暴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受害人李某乙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2019年10月22日,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受害人一方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罗某某肇事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罗某某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谅解书及赔偿凭证;其他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罗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小明

(院印)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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