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罗某某污染环境案)(公开版)_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检刑诉〔2019〕379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502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月11日被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经我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初,被告人罗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外地购买一车危险固体废物(沥青),并在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擅自存放在新余市渝水区珠珊镇港背村山上一废弃选矿厂外,直至2018年11月26日被新余市渝水区环境保护局查获。经称重,查获的固体废物重23.86吨。经江西省核工业地质局测试研究中心鉴定,查获的固体废物为含矿物油的废物,矿物油含量7.17%,属《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HW08含矿物油废物。

2019年1月11日9时许,罗某某主动到案发现场配合公安机关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证明、人口信息全项、查封(扣押)决定书、沥青称重过磅单等书证;

2.证人罗某甲、严小涛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涉案属性鉴别报告、检测报告;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危险废物23.86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1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易胜

2019年10月24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_。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