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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敲诈案)_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墨检一部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31959********,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墨江县)人,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墨江县**镇,住墨江县**镇**新区。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08月05日被墨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墨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寻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9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墨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8月,被告人罗某某根据云南省普西桥水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领取了罗某某户普西桥电站淹没区农村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农村房屋公类变更补偿、商铺营业损失补偿等款项。

2017年10月至2018年12月间,被告人罗某某持已被征收的农村房屋原墨江县土地管理局于1992年7月9日批复的《关于忠爱桥乡个体户罗某某“建房用地申请”的批复》文件,多次窜至中铁四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玉磨铁路二分部在墨江县**镇忠爱桥老桥头施工作业工地,以中铁四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玉磨铁路二分部占用被征收的被告人罗某某户在墨江县**镇老忠爱桥头房屋地基、在忠爱桥老桥头施工时占用被告人罗某某修缮的原老国道213线公路等为由,向中铁四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索取人民币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口证明等;2.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陈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墨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荣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住墨江县**镇**新区,联系电话:1591297****;

2.案卷材料2册、起诉书1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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