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永检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2199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四川省营山县人,住四川省营山县**路**号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27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永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18日、2020年3月4日两次退回永川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20年1月18日、2020年4月4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4日、2020年2月19日、2020年5月5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起,被告人罗某某单独或与莫某某(另案处理)相互伙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飞鹰科技”名义对外实施网络放贷,主要以在校大学生为放款对象,在网络平台、中介处获取被害人信息,收集被害人身份证、家庭住址、学校地址、通讯录、负债情况等个人基本资料。资料审核通过后,罗某某在“存证云”、“米房服务”等网络借贷平台与被害人签订与实际放款金额、执行利率不符的虚假合同,通过内部推单、转单平账等方式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并采用威胁、电话“轰炸”、编辑侮辱短信、在朋友圈发送暴力催收视频等方式进行催收,迫使被害人支付逾期费、续期费等高额费用。截止到2018年2月,被告人罗某某敲诈勒索黄某某、李某某、肖某某等26名被害人共计60273.22元。
2019年7月27日,被告人罗某某在四川省营山火车站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个人借款合同、抓获经过、户籍材料等书证;
2.证人莫某某、文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黄某某、肖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提取笔录等笔录;
6.审计报告书;
7.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龙涛
检察官助理:徐荷艾
2019年5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永川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七册、光盘十一张
3.所扣押的iphone手机一部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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