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罗某某敲诈勒索案)_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31993********,侗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现住玉屏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玉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3日经本院决定,次日被玉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初,杨某某与姚某某、黄某某在玉屏县**镇**村**组姚某甲家中以“杀拱”的方式开设赌场。8月3日晚杨某某邀约被害人胡某某与舒某某、许某某、“阿康”(姓名不详)到赌场参赌,许某某、“阿康”上桌与洪某某、许某某、被告人罗某某等人打牌,胡某某与舒某某在旁边观看,后因有人讲警察来了赌场提前散场,走时胡某某把赌博用的扑克牌扔进水桶并放水淋湿,姚某乙将该情况告知洪某某等人,洪某某等人即认定胡某某在打假牌。当晚23时许,洪某某带领洪某甲、许某某、刘某某、万某某等人赶到玉屏县鼓楼广场旁“张记大排档”,以胡某某等人打假牌为由强行将其带至鼓楼广场要求其赔钱,姚某丙踢了胡某某一脚,罗某甲打了胡某某头部一拳并手持杀猪刀对胡某某进行威胁、恐吓。被告人罗某某等人一直守着胡某某让其退钱。次日凌晨1时许,洪某某安排洪某甲、许某某等人将胡某某从鼓楼广场带至玉屏县平溪街道野鸡坪村玉屏民族中学附近路口继续对其辱骂、威胁,要求其想办法筹钱。凌晨3时许,洪某某见胡某某没钱便要求杨某某担保代为退赔,杨某某担心洪某某等人对胡某某实施伤害,被逼无奈之下同意替胡某某退钱。洪某某等人得知胡某某有一台小轿车在玉屏县海港酒店,遂打算扣车,因没拿到车钥匙被告人罗某某把车开上七眼桥几十米后就熄火了,随后杨某某同意三天之内退赔洪某某15000元,凌晨4时许,洪某某带领洪某甲、许某某等人离开,被告人罗某某遂将胡某某带至玉屏县海港酒店一起休息打算次日再向杨某某与胡某某要钱。后胡某某悄悄通过其广东的朋友朱某某向玉屏县110报警,早上6时许,玉屏县公安局平溪派出所民警出警后胡某某才得以离开。几日后杨某某因害怕洪某某的势力,担心自己及家人被找麻烦,迫于无奈给了洪某某15000元,被告人罗某某得知杨某某退钱给洪某某后,向杨某某要钱,杨某某害怕被找麻烦遂通过微信转账方式转给被告人罗某某人民币3000元。

  2019年6月24日,被告人罗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20年7月2日,被告人罗某某所得赃款3000元已被玉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依法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保证书、被告人基本情况、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金存款业务凭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转账截图、警情信息、住宿情况查询信息、认罪认罚具结书;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甲、姚某丙、万某某、刘某某、黄某某、姚某某、许某某、洪某某、杨宏彬、姚某乙、许柏松、舒某某、许某某、朱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某某、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威胁手段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罗某某系初犯、并已退还赃款3000元,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刘钦

                                    202083

附:

    1. 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玉屏侗族自治县**镇**村**组家中

2.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涉案款物情况:玉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从罗某某处扣押现金人民币3000元。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