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07日凌晨,被告人罗某某回到租住的广州市花都区狮岭益群欧洲工业区对面**公寓**楼准备停放电动三轮车时,与被害人叶某某发生争吵,被告人罗某某用脚踢该出租屋内的电梯,致使电梯门损坏。经物价认定:上述涉案电梯门损失价值人民币5400元。被告人罗某某立即与被害人叶某某协商赔偿,并通过微信转账支付人民币4500元给被害人叶某某,并约定月底赔偿余下的费用。在协商期间被害人叶某某报警,民警到案发现场将被告人罗某某带回派出所。归案后已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水清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10506****。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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