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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6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乡**村**桥**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首都机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同年11月29日被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罗某某伙同他人于2019年10月23日凌晨,在北京大兴国际机场西湖北路中建八局空管核心区气象探测工地内欲盗窃电缆线52米,并将该电缆线剪为9段,已无法使用,被当场抓获。经鉴定,被损毁电缆线损失价格为22641元。

被告人罗某某于2019年10月23日被抓获归案。

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盗窃过程中损毁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至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彭江红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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