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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公开版)_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区检公刑诉〔2019〕1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5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5021957********,汉族,小学文化,汕尾市城区人,住汕尾市城区******号。2018年11月15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汕尾市看守所。

本案由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罗某某因与被害人黄某某发生经济纠纷,对黄某某产生不满,遂产生砸黄家财物以泄愤的念头。2014年11月2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罗某某窜到汕尾市城区**街**号被害人黄某某的家门口,用石块砸破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银色本田奥德赛小车前后挡风玻璃等(经鉴定,损失价格为人民币1605元) ;2015年10月2 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又窜到被害人黄某某的家门口,用砖块砸破被害人黄某某家二楼窗户玻璃等(经鉴定,损失价格为人民币350元) ,随后被告人罗某某又前往位于汕尾市城区**路**巷被害人黄某某经营的出租屋门口,用砖块砸破出租屋的不锈钢大门玻璃等(经鉴定,损失价格为人民币1430元)。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书证,鉴定文书,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多次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张金水

2019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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