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诉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罗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02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街道**村**号,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街道**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将本案移送清远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清远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9月9日将本案交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罗某某与被害人向某甲于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被害人向某甲经常酗酒,酒后常与被告人罗某某发生争吵,甚至殴打被告人罗某某。2013年3月14日12时许,被害人向某甲因琐事殴打被告人罗某某,致被告人罗某某向派出所报警救助。被告人罗某某以婚后与丈夫向某甲经常吵架,感情已经破裂为由于2018年9月20日向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处两人离婚。2018年11月15日,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判决不准被告人罗某某与被害人向某甲离婚。
2019年4月21日,被害人向某甲再次喝醉酒,当天23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将醉酒状态的被害人向某甲接回位于清远市清城区**名苑**的住处,被害人向某甲继续喝酒,之后因质问被告人罗某某是否爱自己导致俩人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被害人向某甲用床单包住并暴力殴打被告人罗某某的头部,后被告人罗某某反骑在被害人向某甲的身上并用床单按压其面部(捂住他的鼻子和嘴巴),被害人向某甲开始不断挣扎反抗,当被害人向某甲静止不动后,被告人罗某某继续用床单包裹住被害人向某甲头部和腿部,后逃到屋外的楼梯间躲藏。约一个多小时后,被告人罗某某回到屋内,见被害人向某甲没有动静,发现被害人向某甲已经死亡。被告人罗某某确认被害人向某甲死亡后继续使用床单将其尸体包裹,拖至厕所内,并想办法对尸体进行处理。2019年4月22日中午,被告人罗某某在清城区**街道**居委会的一间**店和**社分别购买了铁桶和煤油等,回到**名苑**的住处,在厕所内对被害人向某甲的尸体进行焚烧,但因火势较大所以浇灭,致被害人向某甲躯干部及四肢等处见多处表皮脱落部分伴烟熏痕。后被告人罗某某又从**一间**店购买了一把电锯,准备分尸,但因为不敢使用而作罢。经鉴定,被害人向某甲符合口部等处被捂压及胃内容物反流吸入肺部所致窒息死亡。
2019年4月22日晚上,被告人罗某某将被害人向某甲死亡的事情告诉其家公向某乙。后向某乙及被告人罗某某一起回到**名苑**住处,电话告知其他亲属到场并报警。公安机关接报到场后,在现场将被告人罗某某带回调查。2019年5月8日,被告人罗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电锯一把、手套一副等物证;2.现场检测报告书、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向某乙、向某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审讯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杀害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志权
2020年1月6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光盘一册二十张。
3.涉案物品随案移送至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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