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市检二部刑诉〔2019〕13号
被告人罗某某,女,1963年5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8784,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现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贵州省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同年7月23日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贵州省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州省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9月23日移送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9月26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0月27日至11月10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1月10日至12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罗某某与被害人江某某系夫妻关系,罗某某对江某某不能承担家庭经济重担心生厌恶,进而萌生杀害江某某的念头。2019年7月9日8时许,罗某某将事先购买的一把单刃尖刀藏于其随身携带的包内,以前往浙江省为儿子提亲为由,让江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送自己到车站坐车,二人从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岩腊乡***家中出发行至岩腊乡***时,罗某某谎称欲与江某某发生性关系将其骗至村路下的一处草地,乘江某某不备从包内拿出尖刀捅刺江某某左颈部一刀。随后,二人扭打中江某某夺刀划伤罗某某背部等部位,罗某某挣脱逃离,江某某裸身持刀追击。当日8时50分许,江某某持刀追至412县道****,村民见状遂报警。随后,公安人员在岩腊乡*****交汇处将罗某某抓获。当医生赶到412县道时江某某俯卧在地,经诊断,江某某已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江某某系被他人用锐器刺伤左颈部致左颈总动脉部分离断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单刃尖刀一把;2.书证:户籍证明、120电话受理记录单、通话记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王某某、余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安顺市西秀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安顺市西秀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庭科学DNA鉴定书、安顺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电子数据检验报告等;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人身检查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120录音、手机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持刀捅刺被害人江某某颈部致其死亡,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秀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贵州省安顺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光盘二册。
4.单刃尖刀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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