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二部刑诉〔2020〕1155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11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住**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杀人罪、非法拘禁罪,经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罗某某因与被害人刘某某发生感情纠纷,准备了迷药、手铐、胶带、铲子、钉锤、煤气罐、绳子等工具,欲将刘某某使用迷药迷昏后再打开煤气罐使其二人一同死亡。2020年6月16日晚,被告人罗某某在本市经开区高坡村其租住的房间内,使用迷药将被害人刘某某迷昏后,将其抱至云******号面包车上,后驾驶该车并携带以上作案工具行驶至本市官渡区**镇**村山上,被害人刘某某醒来后,二人再次协商感情事宜未果,罗某某要求刘某某喝下事先准备好的迷药,刘某某喝下部分迷药后,罗某某将剩余迷药喝下,后罗某某昏迷,刘某某见状逃离并报警,后罗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被害人陈述;6.辨认笔录;7.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剥夺他人生命为目的,准备作案工具,并实施杀害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罗某某处以三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安群蕊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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