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罗某某故意杀人案)_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郫检二部刑诉〔2020〕231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21969********,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月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9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7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因经济纠纷前往郫都区**镇**小区欲找寻杨某某,到达**小区**栋**单元**楼后看到正要外出的杨某某儿媳翁某某,随之持剪刀逼问翁某某杨某某身在何处,因翁某某未进行配合且反抗、呼救,后罗某某用剪刀、美工刀捅刺翁某某脖颈部、下颚等身体部位,导致翁某某颈部、下颚、手指受伤。经鉴定,翁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杀害他人为目的,持凶器戳刺他人颈部之要害部位,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因意志以外的因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自行到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瑞

2020年6月9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郫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补充证据材料一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