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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故意伤害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刑检刑诉〔2020〕Z303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442830195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广东省罗定市人,住罗定市**街道**村委**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罗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逮捕。

本案由罗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下午,被告人罗某某与被害人罗某甲在双东街道双东村委罗秀村罗口因土地的置换问题发生争执,争执期间罗某某用手推了罗某甲的身体,罗某甲向后仰身摔倒在土坡下致左手受伤。经鉴定,罗某甲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的陈述;3.证人证言;4.书证;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定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开明

2020年10月16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羁押在罗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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