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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故意伤害案)_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公诉刑诉〔2019〕520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31986********,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鹿某某,住鹿某某**镇**村**号**栋**室。因涉嫌故意伤害,2019年8月24日被鹿某某公安局拘留,2019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鹿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鹿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7日,被告人罗某某在鹿某某鹿寨镇**家园19栋1单元**室门前见到胡某某的现任男友陈某后,就上前将陈某推到墙角落,并用手打陈某脸部两巴掌,之后用随身携带的小刀朝陈某腹部捅去,陈某即刻将罗某某推开,当罗某某再次用刀朝陈某的身上砍时,陈某即用左手去挡,导致其左手小臂处被砍伤,在罗某某再次用刀朝陈某砍时,陈某又用右手去挡,致使其右手手腕被伤。罗某某在此时即逃离现场,并于当日到鹿某某公安局城南派出所自首。经鉴定,陈某的伤情评定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鹿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郭新华

2019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鹿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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