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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故意伤害案)_瑞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瑞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一部刑诉〔2020〕234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811978********,汉族,初中文化油漆工,户籍所在地***********组,******新区****单元**2007年12月7日罗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瑞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瑞昌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4日被瑞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5 月14 日凌晨0 时50 分许,被告人罗某某与被害人胡某某在**市***路**KTV ***包厢内酒后因琐事发生争吵并引起扭打。打架过程中,被告人罗某某用空啤酒瓶将被害人胡某某打伤。经法医鉴定,胡佑明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谅解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证言;3.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瑞)公(司)鉴(临床)字[2020]10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章曙光

检察官助理:谈荣良

(院印)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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