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一部刑诉〔2020〕234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811978********,汉族,初中文化,油漆工,户籍所在地**省**市**镇**村***组,租住**市**桥**新区**栋**单元**室,2007年12月7日罗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瑞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瑞昌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4日被瑞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5 月14 日凌晨0 时50 分许,被告人罗某某与被害人胡某某在**市***路**KTV ***包厢内酒后因琐事发生争吵并引起扭打。打架过程中,被告人罗某某用空啤酒瓶将被害人胡某某打伤。经法医鉴定,胡佑明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谅解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证言;3.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瑞)公(司)鉴(临床)字[2020]10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章曙光
检察官助理:谈荣良
(院印)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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