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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桃检刑诉〔2020〕221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2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住桃江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3日被桃江县公安局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被告人罗某某在桃江县***镇***村被害人胡某某和朱某某夫妇经营的***名车销售店购买了一台现代小汽车。2019年11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罗某某打电话给朱某某想再办理一个月的临时牌照,但因车辆贷款的事,朱某某没有答应,被告人罗某某便用石头砸了***名车销售店的玻璃门。胡某某接到汽车店的玻璃门被砸的消息,和朋友赶到达***名车销售店,与被告人罗某某发生打斗。打斗中被告人罗某某打了胡某某的鼻子一拳,致胡某某双侧鼻骨并鼻中隔粉粹性骨折。经鉴定,胡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2019年12月22日,被告人罗某某主动赔偿被害人胡某某56800元,取得了胡某某的谅解。2019年12月23日,被告人罗某某主动到桃江县公安局灰山港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卢某某、朱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5.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犯罪后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已赔偿被害人,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罗某某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桃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龙益才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711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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