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罗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9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户籍所在地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现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镇**路**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5月19日被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非法携带管制器具,于2012年2月22日被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五日。因赌博,于2013年12月4日被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贰仟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由本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因与杨某某在电话中发生口角相互斗狠,2019年7月27日0时许杨某某在渔洋关镇“张老烧夜市”找到罗某某,两人再次斗狠,罗某某持一塑料凳将杨某某头部打伤。经法医学鉴定,杨某某头皮挫裂伤及蛛网膜下腔出血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塑料凳;2.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病历资料等书证;3.证人苏某某、沈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5.现场勘验笔录;6.法医学鉴定意见;7.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熊武铁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被羁押于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物证塑料凳随案移送。

4.《量刑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附带民事诉状4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