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3813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4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螺丝厂员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南川区**镇**村**组,现住浙江省瑞安市**镇**创业园**幢。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3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 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夫妻俩在家睡觉,林某甲、林某乙、王某某路过瑞安市**镇**村被告人罗某某家附近,因玩手机噪音过大,影响到被告人罗某某夫妻俩休息,因而发生纠纷,林某甲等二人破门进入被告人罗某某家里吵架,而后林某甲等二人退出被告人罗某某家。被告人罗某某想想气不过,就随手拿了家里的两把菜刀,在家门口对面的路上砍伤被害人林某甲。被害人林某甲的主要伤势为左颞部创疤、左耳廓创疤、左上臂上段创疤、右胸部创疤、右腕部创疤、左肩部创疤(创疤累计长17.2cm),并致右桡神经浅支断裂,右头静脉断裂,右桡侧腕长、短伸肌腱断裂,左三角肌部分断裂,人体法医学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于2020年9月2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于2020年10月12日被告人罗某某与林某甲、林某乙、王某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林某甲40000元,并取得林某甲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扣押决定书、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户籍资料;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乙、王某某、鲜某某、何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人体损伤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人身检查笔、现场勘查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一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益群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告知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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