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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卢检公诉刑诉〔2019〕18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41968********,汉族,职高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河北省卢龙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卢龙县****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9日被卢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卢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卢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0月23日至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日下午,被告人罗某某与本村村主任周某某在电话中因罗某某告状一事发生争吵,后二人在本村李某某家墙后的主街道上见面,再次发生口角,周某某用手将罗某某妻子童某某打伤,被告人罗某某用铁锹拍打到周某某后背及右臂,致其右侧尺骨骨折。经卢龙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7月29日,被告人罗某某被民警传唤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铁锹一把;

1书证:受案登记表、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光盘制作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童某某、程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王某某等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卢龙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如民事部分调解,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卢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慧

(院印)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卢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随案移送铁锹1把。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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