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罗某某故意伤害案)_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20〕360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6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6196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住汝南县**街道办事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汝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0日被汝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9月28日经我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本案由驻马店市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8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汝南县**镇**市场**冷库对面的卖肉摊门口,因停车与被害人韩某某发生纠纷后互相殴打,被告人罗某某将韩某某鼻子打伤。经汝南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韩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后被告人罗某某2020年4月9日赔偿被害人韩某某四万元,取得韩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证明、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殴打他人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鹤笛

2020年10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