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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故意伤害案)_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庄检公诉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261963********,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庄某某,住庄某某**镇**村*社**号,农民。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庄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7日被本院重新了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庄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1日8时许,被告人罗某甲将准备磨面的粮食拉放到磨房后,在回家时看到柳某某和李某某在其家麦场西北角处挖接自来水管土坑,受害人罗某乙站在一边观看。罗某甲要求柳某某和李某某将所挖土坑填埋掉,并对站在一边的罗某乙进行谩骂,后罗某甲和罗某乙开始对骂,在此过程中罗某甲从路边捡起一块青砖在罗某乙头部捣了一下,将其右额部擦伤,双方被柳某某和李某某拉劝开后仍相互谩骂。罗某甲拿起巷道用于支砖跺的木棍撵打罗某乙,罗某乙跑开后将罗某甲所持木棍碰断。后二人相互撕扯在一起,罗某甲便撕住罗某乙耳朵将其压跪在地上,在罗某乙腰部打了几拳,后双方被拉劝开。罗某乙当日被送往庄某某中医医院住院治疗,其伤情被医院诊断为:1、左耳损伤(鼓膜充血);2、头颅外伤;3、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4、L3右侧横突骨折;5、右侧鼓膜内陷;共住院8天,花医疗费用2955元。经庄某某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罗某乙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青砖1块、木棍1根;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罗某丙、贾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罗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庄某某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临床鉴定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故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其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麦长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罗某甲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2940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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