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公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7195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陆川县**镇**村**队**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 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陆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陆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l0月19日上午9时许,在陆川县清湖镇陆坡村上安队菜园处,被告人罗某某与罗某乙因菜地地界问题发生争吵。之后,在罗某乙用手拿砖头安放菜地界砖时,罗某某用脚将罗某乙左手食指踩伤。经鉴定,罗某乙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现场勘查笔录、刑事案件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振刚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陆川县看守所。
2.刑事卷宗贰册共118页。
3.量刑建议书二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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