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31992********,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田某某**乡**村**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田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月29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田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0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田某某平马镇K歌秀新时尚KTV的“派对”包厢内,因敬酒给同包厢的被害人梁某某时,梁某某不理会,罗某某对此不满。后持玻璃酒瓶砸伤梁某某头部,接着又用玻璃酒瓶划伤梁某某的脸部和颈部,造成梁某某头部、脸部、颈部等处受伤。经田某某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梁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20年8月27日梁某某和罗某某亲属达成赔偿医疗费等费用共计25000元的协议,并取得梁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罗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已取得谅解,酌定可从轻处罚。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田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珊珊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田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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