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刑诉〔2017〕912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12231998********,汉族,初中文化,住广西河池市**县**乡**村**号。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17年7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7年7月24日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8日晚,被告人罗某甲与其朋友罗某乙、罗某丙等人吃饭喝酒之后,相约来到深圳市大浪街道劳动者广场玩耍。7月9日凌晨1时30分许,被告人罗某甲在劳动广场与在此玩耍的被害人陆某某及罗某丁、何某甲等人因互相看不顺眼发生争执并推搡,后被告人罗某甲发烟给被害人陆某某等人并达成和解。之后,被告人罗某甲与罗某乙、罗某丙三人在劳动者广场入口(华繁路与华兴路交汇处)准备通过“嘀嘀打车”叫车送罗某乙回家时,被被害人陆某某等人发现。被害人陆某某向同伴罗某丁、何某甲二人提议教训被告人罗某甲,三人遂冲向被告人罗某甲并用拳脚对其殴打。被告人罗某甲被打后从裤子口袋里拿出一把折叠刀,将闻讯赶到的李某某背部划了一刀,又朝被害人陆某某的右胸部位捅了一刀。被害人陆某某中刀后往马路对面方向跑了几步便无力倒下,被告人罗某甲见状遂拨打110电话报警并在留在原地直至公安干警将其带走。被害人陆某某后被李某某背起送往附近的医院,到达龙济医院时,巡逻至此的治安队员拨打120急救电话,120急救医生到达现场检查后宣布被害人陆某某已经死亡。经鉴定,被害人系因单刃锐器刺切右锁骨上窝致右锁骨下动脉、右锁骨下静脉离断及右肺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折叠刀;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户籍信息、通话记录、接警情况登记表、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何某甲、何某兴、何某乙、罗某乙、苏某某、吴某某、岑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伤情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工作记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录像、指认现场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国杰
2017年11月2日
附:
1.被告人罗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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