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刑诉〔2020〕Z259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5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梓潼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6月19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8月1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0年8月18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29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日20时许,由于被告人罗某某对其妻子李某某和被害人王某某因打架被厂方通告处理不满,去到佛山市三水区**镇**纺织厂**车间**号前机处找王某某理论,期间用拳头殴打王某某的面部,导致王某某受伤倒地。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一方和王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被害人表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材料等书证;2.证人熊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陆拣开
2020年8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罗某某被取保候审于佛山市三水区**镇**村出租屋,联系电话:13189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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