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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0〕314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5199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陕西省安康市紫阳县人,现住陕西省安康市紫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月23时左右,刘某某沿着新昌路西侧路沿石由南向北走到好声音KTV门口处时,碰了被告人罗某某左脚脚后跟一下,罗某某让刘某某向其道歉,刘某某拒不道歉,随后两人发生争吵、厮打,罗某某将刘某某脸部、胸部打伤。2019年12月23日,经昌乐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刘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谅解书等;2、鉴定意见:被害人刘某某的伤情鉴定书;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证人证言:证人候某某、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坤林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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