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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故意伤害案)_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三部刑诉〔2020〕548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8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4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高安市,住高安市****村委**自然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8月5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高安市检察院批准,于2020818日被高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18时许,田南镇**家村村民罗某甲听其母亲阳某某说同村罗某乙经常骚扰阳某某,还偷看罗某甲老婆 陈蕾婷洗澡。于是罗某甲到罗某乙家中找罗某乙理论,双方发生口角后罗某甲用拳头朝罗某乙头部打了十余拳,致罗某乙轻微伤。6 月27日早上6时许,罗某乙的老婆付某某找阳某某理论罗某乙被打一事,两人发生口角,罗某乙儿子被告人罗某某听到母亲与阳某某吵架后,上去要阳某某不要骂人,双方被邻居罗某丙等人劝开拉离现场,阳某某便跑到被告人罗某某面前,坐在地上抱住被告人罗某某小腿不让其离开, 随后被告人罗某某便用脚朝阳某某左胸口部位连踢四五脚,致使阳某某肋骨骨折,后经高安市公安司法中心鉴定,阳某某伤情等级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且已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旌

检察官助理:夏仙子

2020年11月1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高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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