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诉刑诉〔2018〕81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4301954********,汉族,初中文化,系西安市碑林区**处**员,现住碑林区**路**房(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淳化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2月2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罗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0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罗某某与被害人周某某在本市碑林区**路**广场因琐事发生争吵,后被告人罗某某用右手掌掴被害人周某某的左脸,致周某某左耳鼓膜穿孔。经鉴定被害人周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报警登记表
2.抓获经过;
3.被害人陈述;
4.证人证言;
5.被告人供述;
6.鉴定意见及告知书;
7.辨认笔录;
8.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且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 方
助理检察员:申夏兵
2018年2月5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碑林看守所;
2.案卷贰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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