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51970********,苗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住思南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6日被思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因被告人罗某某申请重新鉴定,本院退回补充侦查1次(自2020年6月8日至2020年7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8日11时许,被告人罗某某之母熊某某到其家中要账未果,熊某某离开时便乱骂,罗某某准备阻止熊某某,在罗某甲家田处看见被害人罗某乙(罗某某之兄),便让罗某乙将熊某某喊回家,罗某乙不同意,随后罗某某便抓住罗某乙衣领,二人发生抓扯。抓扯发生后,罗某某之子罗某丙赶到现场,劝阻二人未果,便打了罗某乙右眼一拳,罗某乙便到罗某丁家土中拿一块火砖头砸在罗某丙腰部,罗某某见罗某丙被打,便捡起罗某乙砸罗某丙的砖头打在罗某乙左侧额头,造成罗某乙左侧额骨骨折。2020年3月24日,经思南县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罗某乙左侧额骨骨折属轻伤二级。案发后罗某乙电话报警,思南县公安局大河坝派出所民警处警后罗某某才知道罗某乙报警的事实。
2020年2月11日,思南县公安局受理本案,同年3月31日立案侦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员基本信息表、出院记录、疾病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罗某丙、何某某、符某某、罗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罗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及照片: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等;6.鉴定意见:伤情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罗某乙左侧额骨骨折,属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如是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对其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拘役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贵霞
检察官助理:王 丹 2020年7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在思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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