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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402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81972********,布依族,文盲,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住福建省仙游县*********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1月3日被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因本案殴打他人,于2020年2月18日被仙游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7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7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仙游县**镇**村*****号自家家中,因家庭琐事对女婿傅某某实施殴打,造成傅某某受伤。经鉴定,傅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5月7日被告人罗某某主动向仙游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等;

1.​ 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证言;

1.​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傅某某陈述;

1.​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罗某某供述和辩解;

1.​ 鉴定意见:仙游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朝鹏

检察官助理:郑昇莹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在仙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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