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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故意伤害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31984********,汉族,初中文化,暂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乡街道**栋**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吴某某系深圳市宝安区**街道***三路**花园管理员。2019年10月12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罗某某将车停在**花园门口,因挪车问题,与被害人吴某某在**花园门口因挪车发生口角,其先用手退了被害人吴某某,后从地上捡起块砖头拍了被害人吴某某左边胸部一下,致被害人吴某某受伤倒地。后被害人吴某某报警,民警赶赴现场将被告人罗某某抓获归案。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吴某某的损伤属轻伤二级。

被告人罗某某家属已一次性代为赔偿被害人吴某某十万元,双方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书证; 5.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罗某某自愿认罪,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并获得其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建议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某六个月到一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白梅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两册。

3.检察机关讯问笔录复印件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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