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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故意伤害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20〕Z545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524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南县**镇**社区居委会**组,捕前住三亚市吉阳区**村居委会旁边工地生活区员工宿舍**;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11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三亚市吉阳区**村居委会旁边工地生活区员工宿舍**房间内,因琐事与被害人袁某某发生口角并引起肢体冲突,罗某某便从宿舍内的铁架床上铺的垫板上拿起一把菜刀朝袁某某挥砍,将袁某某的下巴部位砍伤(经鉴定,被害人袁某某的损伤已构成轻伤一级)。之后,被告人罗某某被赶往现场的公安干警抓获,并在现场扣押罗某某作案使用的菜刀一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一把;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违法记录查询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苏某某、王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道雄

 书记员:黄家强

2020年6月29日

附:1.被告人罗某某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菜刀一把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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