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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故意伤害案)_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公诉刑诉〔2014〕210号

被告人罗某某, 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0024196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海南省万宁市**人,无业,住**厂。因本案,于2013年4月13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4年3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被告人罗某某因**厂新建集资房一事与魏某甲家发生纠纷,将魏某甲的儿子魏某乙打伤。2013年4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到**厂对面的集资房工地去看房子,魏某甲看到罗某某后便向罗某某索要其儿子魏某乙的医药费,两人在集资房工地后面楼梯口处发生争吵引起打架,罗某某将魏某甲的左眼打伤。经鉴定魏某甲的损伤属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表等书证;

2、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

3、鉴定意见书;

4、证人谭某某的证言;

5、被害人魏某甲的陈述;

6、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万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鸿民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共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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