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强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罗某甲在廉江市营仔镇天歌会处喝酒时因生意上的纠纷与谭某甲、谭某乙等人发生争执,后双方被分开。随后,谭某甲、谭某乙等人在廉江市营仔镇通海路南辉源大排档2号包厢处吃夜宵时,被告人罗某甲再次到该处与谭某甲理论,并与谭某乙等人发生肢体冲突,被告人罗某甲持刀将被害人谭某乙、谭某丙、谭某丁等三人刺伤。经鉴定,谭某乙、谭某丙展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谭某丁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书证;被告人户籍资料及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重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在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尤廉清
附:
1、被告人罗某甲现羁押于廉江市看守所;
2、移送公安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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