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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Z1286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3607301994********,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为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20年7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7月31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9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9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1月27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0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本市白某某均禾街石马向东大街25-2号门口路段,与尹某某因让路问题产生纠纷继而发生打斗,致尹某某的右眼睛受伤。经鉴定,尹某某右眼球破裂伤、右眼巩膜裂伤、右眼玻璃体积血、右眼外伤性脉络膜脱落、右眼外伤性视网膜脱离、右眼视网膜裂孔等系统治疗后右眼视力FC/30cm,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车辆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邓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尹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

6.鉴定意见书;

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罗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罗某某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转春

                                2020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及光盘资料一张

3.《具结书》一份

4.本案为与辩护律师协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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