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诉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27196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镇**村委会**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15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5日12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灵洲村委会实惠石磨肠粉店门前,因停车问题与胡某某发生口角纠纷,被告人罗某某遂冲过去用拳头殴打胡某某的鼻子、眼部等部位,导致被害人胡某某左眼、鼻子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被害人胡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2.证人唐某某、管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审讯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提起公诉。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丝瑶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7张。
3.量刑建议书4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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