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诉刑诉〔2019〕77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922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陆川县**镇**村**队**号。2019年3月1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8月3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9月3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7月19日、10月3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6月20日凌晨0时许,杨某甲、杨某乙(均已判刑)在中山市**镇******牛杂店旁打桌球时与被害人刁某某、李某甲及汪某某、雷某某、李某乙等人发生冲突。后杨某甲、杨某乙打电话纠集侯某某、赵某某(均已判刑)来现场帮忙,侯某某、赵某某又分别纠集被告人罗某某及汪某某、廖某某、赖某某、韦某甲、韦某乙、余某某、任某某(均已判刑)、代某某、韦某丙(均另案处理)等人携带砍刀、钢管等工具来到卓山中学后门斜坡路段,与被害人刁某某、李某甲、王某某等人发生打斗。期间,被告人罗某某持砍刀、韦某乙持西瓜刀、廖某某持砍刀、汪某某持砍刀、余某某持钢管、赵某某持木棍共同砍击、殴打被害人刁某某致其倒地。被告人罗某某及韦某乙、廖某某、赵某某、杨某乙、侯某某、韦某甲等人持刀或使用木棍、拳脚殴打被害人李某甲、王某某致二人受伤。随后,被告人罗某某及同伙逃离现场。被害人刁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中山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刁某某系锐器作用右大腿致股动、静脉完全离断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害人王某某损伤程度属重伤;被害人李某甲损伤程度属轻伤。2019年3月14日,被告人罗某某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陆川县**镇**村**沙场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在故意伤害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梁司明
2019年10月17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案卷20册,光盘6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信息表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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