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检刑诉〔2020〕451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251967********,汉族,初中,个体货运,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蒙城县**镇**村**号,住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街道**小区**弄**室。因本案于2020年8月18日被抓获,并于当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刑事拘留,经镇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9月1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镇海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镇海区人民检察院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根据案件管辖的规定,于2020年11月5日将案件报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12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7日晚,被告人罗某某与方某某酒后至镇海区**街道**休闲会所洗脚,期间因罗某某未接听妻子曹某某(殁年50岁)电话,曹某某至该会所找罗某某,双方发生争执,被方某某等人劝开。后方某某陪同罗某某、曹某某步行回镇海区**街道**小区**弄**室罗某某家。途中,罗某某与曹某某发生争执,被方某某劝开。回到家中,罗某某又与曹某某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并欲拿榔头敲打曹某某,再次被方某某劝开,后罗某某回房间睡觉。8月18日凌晨,方某某与曹某某下楼,罗某某因酒后怀疑二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随即从家中厨房取出一把剪刀,冲至**小区**弄一楼楼梯口附近,手持剪刀捅刺曹某某胸部、背部、臀部及大腿等多部位致其多处受伤,曹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曹某某符合被锐器刺戳胸部致心脏破裂并发心包压塞死亡。接群众报案,公安机关于现场抓获罗某某,并从其处扣押作案剪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扣押清单、120出车记录、身份信息等;2.证人方某某、王某某、罗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DNA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路面监控视频、执法记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芬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镇海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均为电子卷宗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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