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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11131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丹棱县,现住丹棱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丹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18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丹棱县双桥镇高桥路唐氏碗碗羊肉店用餐时,与被害人刘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刘某某骑摩托车欲离开时,被罗某某用菜刀砍伤后颈部。经丹棱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刘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民警在现场将被告人罗某某挡获归案。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于2020年7月23日与被害人刘某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20000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牟仕珍

检察官助理:胡丹梅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住丹棱县**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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