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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罗某某,性别: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61979********,哈尼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族云南省普洱市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镇沅县),住镇沅县**村委**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镇沅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31日被取保候审。因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镇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下午,被告人罗某某和被害人蔡某丙在普某某家喝酒,两人酒后发生争吵,蔡某丙母亲李某某得知此事后就打电话将蔡某丙叫回李某某家中,后罗某某也自行回到家中。2020年3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家中想起和蔡某丙吵架一事心里不服气,罗某某想着去找蔡某丙打架,于是罗某某从自己家中厨房拿了一把杀猪刀去到李某某家找蔡某丙打架,当罗某某来到李某某家院子外时李某某看见罗某某后阻拦未果,蔡某丙看见罗某某后也去到罗某某旁边,随即罗某某和蔡某丙在李某某家院子边发生拉扯和打斗,在打斗和撕扯过程中蔡某丙右上腹部被罗某某手中拿着的刀子划伤。蔡某丙母亲李某某和蔡某丙父亲蔡某甲看见两人打斗后都去劝架,李某某在劝架过程中左上臂中段外侧也被罗某某拿着的刀子划伤,后罗某某拿着的杀猪刀被蔡某甲抢走,蔡某甲在从罗某某手里抢刀的过程中右手掌被刀子戳破流血。经鉴定,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蔡某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受案回执、被告人户口证明、前科查证、被害人伤势照片、人民调解协议书以及谅解书;3.证人证言:到案经过、证人蔡某甲、普某某、蔡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蔡某丙、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7.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罗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芳春

检察官助理:杜微

2020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中候审。

2.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起诉书八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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