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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元检一部刑诉〔2020〕243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81977********,哈尼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住元阳县**乡**村委会**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0月10日被元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元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7年4月26日解除监视居住;同日被元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4日解除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9日被元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月20日我院决定继续监视居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月*日*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酒后和其妻子普某甲发生争吵,普某甲离开家后打电话告知其父亲普某乙,后普某乙持木棒到罗某某家两人发生吵打,罗某某用刀刺伤普某乙腹部和手臂,罗某某被致伤头部等处。经鉴定,普某乙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被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会明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被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878731****;

2、移送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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