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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437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74********,汉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初中文化,居民,家住弥勒市弥阳镇城东社区**街**号,现住弥勒市弥阳镇城东社区**街**号*栋*单元*号室。

本案由弥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3日,被害人杨某在被告人罗某某位于弥勒市金辰时代广场开设的“****”游戏室赌博,后双方发生矛盾纠纷,双方纠缠至金辰时代广场“茶西西”奶茶店门口时,罗某某使用拳头将杨某打伤。经鉴定,杨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邓某灿、何某璇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陈述;4.辨认笔录及照片;5.鉴定意见;6.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巧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居住于家中,联系电话1388757****;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一张,量刑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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